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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6-04-02 09:46:52 来源:才径谷小编
华东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校学位委委托,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学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准予毕业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获得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署、华东政法大学副署盖章毕业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课程考试要求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一)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应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设计)外,载录具体分数的课程期末总评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6版)正式实施之后取得法学(专升本)考籍的考生,除毕业论文(设计)外,专业考试计划中载录具体分数的理论课程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6版)正式实施之前取得考籍的考生,不作要求。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下列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符合《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有关要求,并达到《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反抄袭检测、校外送审工作规范》中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反抄袭检测以及有关工作的标准,不申请学位者无需参加答辩,以书面评阅成绩载录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成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专家评阅、反抄袭检测和毕业资格审查,经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二)毕业论文(设计)在取得合格成绩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审核、同行专家评阅认为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参加学位答辩(一般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再次申请答辩时尚未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期限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允许重新申请答辩的,可在六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延期再申请学位,重新申请答辩;
(四)学位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必须针对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毕业论文(设计)作出认真修改。修改后的毕业论文(设计),经指导老师审核通过,且通过反抄袭检测,方可作学位申请使用,并归档作为后续上级部门抽检的样本。
第七条外语水平要求
(一)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加以下任一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要求: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2.全国英语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或获得通过证书。2026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2026年以后入学的学生,成绩自入学后至毕业前获得有效;
3.持我校自学考试准考证参加“英语(二)/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成绩自入学后至毕业前获得有效;
4.上海市继续教育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成绩自入学后至毕业前内获得有效。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持我校自学考试准考证参加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委决议,学校应当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考籍),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考籍)、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
已获得毕业证书未满一年且未获学士学位的,可根据学校安排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申请人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出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上下半年各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条资格审查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发现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行为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查实,应作出终止本次申请的决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委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校学位委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学院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委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不少于三人的委员组成专家组,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宣布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进行调查和认定,并提出报告;因其他情形撤销学位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提出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还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华政办〔2018〕5号,2017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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