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如下: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
(1)用益
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相比,于时于量皆有一定限度。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另外,用益物权的存在,对所有权也构成一定的限制。即所有权人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就是说,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而《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中,将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其后以四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并未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为动产用益物权留有余地,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提供了空间。